(1990年7月17日政协温岭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6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7月27日政协温岭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2日政协第十五届温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围绕强工兴市、创新驱动、城乡融合、品质生活、现代治理“五大战略”,更好凝聚共识,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贡献政协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学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方针政策,学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所联系界别活动组的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委员会客厅(室)、委员工作室的协商活动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充分运用“请你来协商”等平台,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远程协商、网络议政等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加强对政协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的工作指导,推动“民生议事堂”、委员工作室、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民主恳谈地、委员书屋“五位一体”建设,并向社区(村)、企业延伸,建设“协商驿站”。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协商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擦亮为民履职品牌,指导开展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界别活动周”、“助百村、帮百企、联千户”主题行动等,为农村谋发展、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办实事,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建好用好委员会客厅(室)、委员工作室,发挥学习交流、联系群众、协商民主、团结联谊功能,通过政协委员影响界别群众、影响有影响力的人,更好汇聚正能量,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读书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结合委员特长优势,协商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原则上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副主任也可由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需要调整时,由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委员需要调整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会议期间的提案收集、初审工作。闭会后依照有关规定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市政协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组、联络组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应根据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和相关精神,制订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接受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课题、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布置工作,讨论研究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联络组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联系界别、联络组、委员和走访委员等制度,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协商讨论、学习座谈、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届内经常性走访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联络组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建共享“温岭数字政协”,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
第二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大会发言、请示等重要书面材料,应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认真落实与市直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主动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镇(街道)委员联络组主动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加强联谊,提高履职实效。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履职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36条办法”等规定,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联络组委员的服务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建立健全本专门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联络组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市政协委员的履职统计和考核,建立完善市政协委员数智履职系统,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做好市政协领导联系走访委员活动的协调服务和在温岭的省、台州市政协委员的联络联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本通则制定专门委员会相关制度,报主席会议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