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党委(党组),市属各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政协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努力推进我市政协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 号)以及关于健全浙江省政协委员退出机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岭市政协委员。旨在加强政协委员管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产生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发扬民主、沟通协商”的方针,坚持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郑重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在中共温岭市委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会同市政协党组认真做好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
(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五)在本党派、人民团体或界别中有代表性;
(六)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七)赞成《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组设置,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每届市政协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
第六条 政协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拟制方案。政协换届时,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会同市政协党组认真做好换届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工作,并根据《政协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新一届市政协人事安排具体工作方案和委员设置的人数及界别组方案,报市委审定。
(二)推荐人选。根据市委确定的方案,各推荐单位依照所分配的推荐人选数,经充分酝酿,提出推荐人选,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履行好相关程序手续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
(三)民主协商。经资格联合审查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就推荐名单听取市政协党组意见,并与各推荐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进一步征求市政协党组意见,形成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四)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分别对确定的政协委员建议名单草案中的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对人选的政治表现、履职能力、身份等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市委审定。
(五)审议决定。市委确定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后,委托市委统战部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关于政协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的说明,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政协委员名单。
(六)媒体公布。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的政协委员名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
届中增补政协委员,市政协党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形成增补政协委员建议名单,参照以上产生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权利;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协委员举报、批评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
(九)受到本会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政协委员,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八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出席和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组会议、镇(街道)委员联络组会议及其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表意见;
(三)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年应参加一次有影响的调研活动,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则有分量的社情民意,提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办一件有意义的实事;
(四)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渠道畅通的优势,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协助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工作;
(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切实增强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为促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温岭的实践作出贡献。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九条 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培训是政协的优良传统,是推进市政协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市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的学习培训。政协委员应树立“终身学习”“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十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等。
第十一条 学习培训的方式:
(一)通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二)依托政协组成单位、界别组和专门委员会、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
(三)通过组织参观、考察,举办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政协委员论坛等进行交流学习;
(四)举办政协委员读书会,对全体政协委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五)通过全国政协干部培训中心和高等院校等,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
(六)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七)对换届新任政协委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届中调整的新任政协委员及时进行集体谈话培训;
(八)为政协委员订阅政协报刊,发放各种学习资料等。
第十二条 在温岭市政协信息网、“温岭政协”微信平台、《温岭政协》刊物、市政协文化网等载体上建立学习教育专栏,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有效的途径。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由市委负责,市政协党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各司其职,抓好政协委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及镇(街道)委员联络组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服务管理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委员制度,开展委员约谈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关心政协委员的工作和生活,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应提高服务政协委员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一般应提前5天发出通知,以便政协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实行考勤、考绩制度。
(一)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分别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界别组、联络组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第十八条 实行政协委员年度述职制度。每年年末,政协委员将履职情况向所在界别组及群众代表进行述职。
第十九条 实行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制度,建立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末,对每位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其参加政协活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职务变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奖惩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及所在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
第六章 政协委员的奖惩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通报,并通过文件、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宣传。
(一)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优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2次以上评为各类先进并符合政协委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三)对多次获得市政协通报奖励、成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市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协委员,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年内未经请假有1次或虽已请假但有3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和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委员,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市政协联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请假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4.一年内未经请假有2次或虽已请假但有4次不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和镇(街道)委员联络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5.三年内没有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四条 健全政协委员退出机制。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辞去委员职务、责令辞去委员职务、撤销委员资格。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其他应辞去委员职务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市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也没有撰写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5.届期内3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6.届期内受到诫勉谈话3次或警告处分2次的;
7.届期内履行职责考核2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8.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严重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影响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届期内无故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6.符合责令辞去委员职务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7.其他应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由市政协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经市政协党组审查后,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政协委员退出程序。
(一) 提出建议
辞去委员职务: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中共党员的市政协委员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非中共党员的市政协委员向市委统战部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请报告抄送至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提出是否同意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辞去委员职务其他情形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市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请委员本人提交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再提出辞去委员建议。
责令辞去委员职务:对于因履职方面情形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的,由市政协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符合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其他情形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商市政协,并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在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的书面申请后,提出责令辞去委员建议。
撤销委员资格:应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党内外分工,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情况,与委员推荐单位沟通后,向市政协提出撤销委员资格建议。
(二) 提交办理
市委统战部汇总委员退出建议和协商意见,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审定后,提请市政协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 办理结果处置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组和所在镇(街道)委员联络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政协委员受到警告处分或责令辞去委员职务的、撤销委员资格的,不得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互通委员信息制度,定期交流委员是否存在应退出的情况。市政协负责掌握委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将委员履职考核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通报,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委员中市管干部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协和市委统战部通报;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统一受理各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提供的委员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委员违法违纪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委员名单及委员调整情况提供给有关单位;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根据查办案件情况,需要对市政协委员作出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前,由相关单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涉及非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应当与市委统战部沟通,并同时向市政协党组通报,听取意见;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沟通、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向市政协通报委员信息制度。各界别组、镇(街道)委员联络组应了解掌握本组、本区域委员的职务变动、是否调离温岭以及其他应退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协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2年8月14日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