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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建议案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2009年1月5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温岭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建议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案是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协组织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书面意见和建议。
    建议案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式,是协助市委、市政府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建议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涉及的内容应属于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建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建议案分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
    第五条  建议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内容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
    第六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的重要建议,可以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其他重要议题、调研报告及意见和建议等,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可以作为建议案提出。

第三章  建议案的审议

    第九条  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建议案草案应由提交者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报告。全会期间委员联名提交的重大提案,应由领衔人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报告。
    (二)主席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
    (三)主席会议认为建议案草案可作为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常务委员会建议案。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建议案草案可作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形成全体会议建议案。
    第十二条  建议案以政协温岭市委员会文件形式送达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建议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议案的办理工作,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征询市政协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高建议案的办理质量。
    承办单位应及时制订出办理计划,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函告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协回复办理情况;对于办理难度较大、时间跨度大的建议案,通过协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十五条  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建议案类别分别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市政协可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对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实地考察,听取对建议案办理情况的通报,推动建议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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