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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2007年7月30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文史和学习工作开展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推进我市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的任务:
    (一)具体办理日常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发行交流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协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士为本委文史资料特约撰稿员,组织一支征集编写队伍,推进文史资料工作;
    (三)组织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一般每半年一次;
    (四)根据每年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五)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六)接受台州市政协文史委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文史委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各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 以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要议事民主,平等协商,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党派团体、政协委员及市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镇(街道)工委(联络组)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条 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的专职人员要负责做好本委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以提供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研究参考。
    第十一条 本简则自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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