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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2007年6 月29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就社会法制工作开展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推进我市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法制建设的情况;
    (二)就有关公、检、法、司等方面的社会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
    (三)根据每年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五)接受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各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社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社会法制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建立社会法制委员会例会制度。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七条  以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要议事民主,平等协商,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党派团体、政协委员及市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镇(街道)工委(联络组)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条  社会法制委员会的专职人员要负责做好本委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以提供社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参考。
    第十一条  本简则自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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