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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2007年5月24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就提案工作开展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推进我市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提案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提出提交提案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
    (四)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落实提案;
    (五)负责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分类,提出有价值的重点提案、优秀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接受台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提案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提案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七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书面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要议事民主,平等协商,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镇(街道)工委(联络组)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专职人员要负责做好本委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搜集和整理材料,以提供提案委员会研究参考。
    第十一条 本简则自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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