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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2007年4月24日政协温岭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共温岭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委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提高委员素质,为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献计出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一、考核内容

政协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委员管理办法》及履行委员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委员遵纪守法,参加政协相关会议、视察、调研、培训、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

二、考核组织及程序

(一)建立机构。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为成员。每年开展一次,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委员履职档案。

(二)自我总结。委员对一年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委员管理办法》及履行委员职责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填写《温岭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见附件二)。

(三)评议考核。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镇(街道)工委(联络组)根据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经过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在《温岭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签署意见,由市政协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将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

(四)审查核实。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五)协商决定。市政协主席会议对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协商决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评定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评定等次基本标准见附件一)。

(二)考核结果的运用

1、评选优秀委员的依据。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市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镇(街道)工委(联络组)按不超过各自所联系委员总数10%的比例推荐优秀委员候选人,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审查提出建议意见,经主席会议审定,按不超过委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市优秀政协委员。

2、反馈履职情况的依据。由市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履职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

四、其它

本考核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温岭市政协委员考核评定等次基本标准》

          二、《温岭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表》


附件一:

温岭市政协委员考核评定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

政协委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政协会议、活动,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有影响的调研活动、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提案、反映一则有分量的社情民意、提一条有价值的建议,办一件有意义的实事,积极撰写政协调研报告、理论文章、文史资料。

二、称职

政协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能较好地履行委员职责,一年内无未请假不参加政协会议、活动,一年内至少提出一件个人提案或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三、基本称职

政协委员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协章程》、《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能基本履行委员职责,受到诫勉谈话的。

四、不称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政协章程》、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