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政协温岭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市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就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协商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20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8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市政协委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负责届期内提案的审查、立案、督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布置工作,讨论研究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书面材料,应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驻会副主任审定、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以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发。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主席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每年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温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市级各党派团体,以及政协各镇(街道)工委(联络组)主动沟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