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岭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温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经上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政协温岭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任期的,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温岭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温岭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协商讨论全市政协工作,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及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温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动;
(三)通过政协温岭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委(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确定。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可一个界别组成一个或两个委员小组,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温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历届政协主席、副主席出席;邀请在温岭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台州市政协委员、市政协特聘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镇(街道)党委副书记、政协联谊会理事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
实行委员和列席人员到会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镇(街道)工委(联络组)和委员、特聘委员,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温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温岭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