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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网站集群 

市政协工商联界一组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去年6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我市的社会组织工作长期以来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逐年攀升。然而,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仍受制于社会认可、政府支持、资金筹集能力、服务质量等瓶颈,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我市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自主性不强。由于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即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分别行驶监管职能,普遍要求社会组织寻求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大大削弱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因此,基层社会组织自主性不强、行政色彩较浓,导致社会组织缺乏活力,社会服务创新不足,服务质量不高。

(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不足。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包括社会资源整合能力、资金筹集能力、社会服务专业能力等。我市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依附发展模式,导致其自身能力建设不足,这类困境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中尤为突出。此外,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相对较低,专业人才缺乏,服务质量不高。如我市各公益组织开展的临终关怀服务,仅停留在生活照料、家庭照顾、聊天陪伴的层面上,缺少专业性服务,无法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护理等临终老人真正需要的服务,无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中对于社会服务的需求。

(三)社会组织统一管理缺失。由于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较大一部分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且人少事多,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有心无力。此外,社会组织管理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系统的权责要求、相应的责任机制等,对涉及到财务规范、组织评估、信息公开等方面很难落实到位。

二、推进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科学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大部分拥有“合法”身份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外部活动和内部治理都得到了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但对于社会组织监督、规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尚未出台。建议我市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资金募集、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等运作机制,尽早实现公开、透明的规范化运作,使社会组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转变职能,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相关部门可转变职能,赋权社会组织,改变社会组织成长过程中的政府依附型路径和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政府服务提供体制的影响。建立去行政化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权责关系,明确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执行职责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此外,建议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以资金扶持、购买服务、资源共享、政策激励、培训指导、加强宣传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三)提升能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性。要加强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和队伍建设,采取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方式,探索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在人事关系、社会保障、薪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建立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业性强的人才队伍。要通过项目创新、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作来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赢得社会认同。要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自律和监管力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