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1号)精神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展在外浙商回归领域,充分发挥在外商人对温岭经济稳增长的促进作用,推进我市总部经济跨越发展,
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浙商总部回归企业的认定标准,制定我市新引进总部企业标准:2016年1月1日以来市外企业在我市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市内原有企业为主改造发展成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本地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的以及房地产企业等除外。具体分为三类:
(一)综合性总部标准:
1.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营运、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企业不少于1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40%。
3.实收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0万元(剔除代扣代缴当年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部分,不包括企业在市内开发房地产或建筑安装施工的税收)。
(二)地区总部标准:
1.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授权履行我省设区市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实收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剔除代扣代缴当年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不包括企业在市内开发房地产或建筑安装施工的税收)。
(三)功能性机构回归标准:
1.母公司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授权承担我市市域以上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
2.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实收资本不低于15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80万元(剔除代扣代缴当年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不包括企业在市内开发房地产或建筑安装施工的税收)。
4.对承担研发职能的功能性机构不作年度入库税收要求。
第二条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主要包括:总部企业开办费;我市租房补贴;对我市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才培育、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对新引进综合性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50万元;对新引进地区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不含研发机构)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5000元。
第四条对新引进的使用同一品牌或者字号的三产类总部企业且为我市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其市外连锁分公司达到5家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达到10家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五条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后五年内按实际租金的30%逐年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六条新引进总部企业对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符合重组业务涉及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以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兼并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企业所得税重组所得。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的企业在兼并重组温岭境内企业时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股权转让,按规定办理相关税费结算,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如果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对其兼并重组产生的直接关联税款(经国税、地税部门确认),政府按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
第八条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且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剔除该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原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注:企业纳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按营改增前的财政体制结算,待正式财政体制明确后作相应调整(过渡期2—3年)。
第九条总部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投资、重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国内、省内首台套、对温岭产业有导向性作用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绿色制造、节能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项,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市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十条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可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落实人才待遇,在子女就学、入托、医疗保障等方面优先帮助安排。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用地上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各项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相关认定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认定工作考察小组进行企业现场走访和实地调查,形成评估考察报告,并经市招商局(协作办)、财政地税局、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审计局、建设局、国土局、国税局等单位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出具认定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有关补助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本政策涉及的奖励是为了推动总部回归扩大税收增量。我市企业不得以在市外注册多个公司等形式变相作为新引进总部申请补助和奖励。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政策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里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享受本规定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和机构,其年度享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不足部分可在次年度递延享受。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办商市府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