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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捕虾中使用焦亚硫酸钠有其合理性,应及时列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日期:2016-01-06  来源:网站集群 

海捕虾中使用焦亚硫酸钠有其合理性,应及时列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浙江省温岭市政协特邀信息员、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科长陈文利,温岭市政协委员、温岭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丁理法反映:焦亚硫酸钠(俗称虾粉)是一种常用亚硫酸盐类食品添加剂,多年来在海捕虾的捕捞和运输过程中一直用作保鲜剂。但焦亚硫酸钠在分解过程中会产生水溶的二氧化硫,会粘附于虾类,这样就会有二氧化硫残留。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未把海捕虾产品列入“焦亚硫酸钠”允许使用的范围内,根据新《食品安全法》,使用焦亚硫酸钠作为海捕虾保鲜剂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从我国主要虾米生产加工地——温岭销往广东、山东等地的虾干产品不断被抽检出二氧化硫残留,当地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后,虾米生产加工企业不再收购海捕虾,海捕虾滞销导致渔民群体性信访。浙江省是海洋捕捞大省,拖虾年产量60万吨左右,约占海洋捕捞总产量的20%。禁止对海捕虾使用焦亚硫酸钠将令该省庞大的海捕虾产业受挫,直接影响渔区的社会稳定。
实际上,使用焦亚硫酸钠作为海捕虾保鲜剂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焦亚硫酸钠在水产品行业中应用广泛,且有相关标准进行规范。虾类及其制品(海捕鲜虾、冻虾仁、速冻小虾、冻对虾、烤虾等)中的焦亚硫酸钠能有效防止虾体在冷冻(藏)贮存和加工过程中的褐变,特别是中华管鞭虾(红虾)和假长缝拟对虾等虾类头部容易发黑变质,若不加保鲜剂,大部分虾将无法完好地运到岸上。因此,一些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允许在海捕虾上使用焦亚硫酸钠,并对其用量作了严格规定。如,浙江省《海捕虾质量要求》(DB33 451-2003)规定海捕虾中亚硫酸盐残留(以SO2计)≤100mg/kg;水产行业标准《冻虾(SC/T 3113-2002)》也要求亚硫酸盐残留(以SO2计)≤100mg/kg。
    二是在虾类及其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其安全用量也得到了普遍认可。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使用焦亚硫酸钠为海捕虾及其制品的防腐保鲜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焦亚硫酸钠作为含虾在内的甲壳类的保鲜剂,其残留限量都为100mg/kg(以SO2计)。
    为此,国家卫计委应及时组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论证海捕虾产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合理性。建议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地方特色、产业特殊,允许焦亚硫酸钠为海捕虾产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列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其残留(以SO2计)≤1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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