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3-08 14:51:00 来源:网站集群 

蒋玲珠  委员

  当前,我市已基本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工作依据及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社会管理的创新,政府不仅需要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更需要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目前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我市相关的法律顾问制度对顾问能否参与政府行政事务、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意见建议的效力等都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陷入尴尬境地。同时,政府聘用顾问鲜有经费保障,报酬较低,难以形成“对价”,一定程度上挫伤顾问工作积极性。他们出于收入考虑,往往更强调诉讼职能而弱化咨询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参谋作用。
  (二)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程序缺乏规范性。目前,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后由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且法律顾问通常选择资深、社会形象好的律师而不太考虑律师的专业特长。这种选聘方式,不能产生竞争机制也就不能充分利用律师资源,有可能导致错过执业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律师。
  (三)政府法律顾问缺乏独立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为了能续聘,只一味迎合政府领导,无法对政府工作进行有效的法律甄别。甚至有些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在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也没有花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成为领导的“应声虫”。这种后置化顾问方式,严重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致使法律顾问仅是一种摆设,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制度流于形式。
  (四)政府法律顾问能力缺乏综合性。政府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顾问服务业务愈加广泛、综合,但部分政府法律顾问综合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其专业知识、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已不能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求。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刚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一是市政府要明确要求各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覆盖政府主要行为,部门的法律顾问要覆盖部门的全部工作。二是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建立完善组织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制度,切实防止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创新。一是创新机制。在市政府层面上,虽已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但其服务对象仅限于市政府,还应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机关,并由市政府发文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包括其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并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序展开。二是创新载体。要积极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与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沟通合作关系,通过组织架构创新等形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要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数据统计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管理水平。
  (三)制定政府法律顾问设置遴选机制。政府法律顾问可考虑分为常设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设法律顾问负责日常的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即法律顾问团,其选聘程序应由各政府部门公布标准,执业律师自荐或他荐,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资格预审后向政府推荐,最终由政府部门决定并公布。对于政府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诉讼案件、政府债券发行等专项法律服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可是法律顾问团成员,也可根据需要另行选聘。其选任应引入竞争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以保证公正性。
  (四)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一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政府法律顾问必须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二是解决经费问题。提高顾问律师的服务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的当务之急是落实经费。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工作费用主要是顾问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所必须的支出,凭发票实报实销;服务报酬则以时间和付费金额为标准进行评估,依据服务质量、效率、责任感、案件管理和成本控制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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