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3-08 14:49:00 来源:网站集群 

陈  斌  委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事关民生福祉、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案数量整体有显著抬升,重大恶性案件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12年至2014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为14件78人,起诉人数为历史同期的26倍,其中2人分别被判处5年、6年6个月有期徒刑。经过调研,发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一是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亟待加强。市场是广大消费者获取食品的最主要场所。近年来,我市在各类市场已经建立了定性快检室,但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能开展检测的项目不足10个,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存在检测项目少、检出不合格数少、不合格后处理难等问题,难以达到有效杜绝不合格食品流通的作用。
  二是违法手段日趋隐蔽,导致执法难。一些违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通过更加隐蔽的手段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活动,增加了执法难度。例如,近年来,多个职能部门对松门、石塘等地生猪私屠滥宰开展整治活动,而违法分子采取移动屠宰等办法,并且趁早上监管时间空隙在市场外流动销售逃避查处,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据估算,全市每年私屠滥宰生猪头数为15万头左右,约占全市消费生猪头数的三分之一。
  三是违法犯罪成本低,经济惩处执行不到位。涉案人员在生产加工食品时,往往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用于加工,或者采取违法添加或超范围、超限量滥用添加剂等方式,尽可能减少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例如,被查处的多数案件中,由于工业松香、烧碱等添加剂成本低、使用方便,被大量用于加工食品,危害巨大。在2012年查获的温岭特大制售“病死猪”案中,两年时间制售1000多头病死猪,收购病死猪的成本价格仅为每头猪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首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7万元,但高额的经济惩处实际执行不到位,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打击力度。
  四是监管力量亟需整合,新部门职能发挥尚需时日。在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前,由农林、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进行分段监管的传统模式,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并存的现象。2014年2月17日,温岭市编委办已发文明确整合食药监、工商部门,并划入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成立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11月10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下一步质监部门也将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部门有效运行需要一段时间,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过渡期,容易出现衔接不畅、放松监管等现象。虽然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线索大多来自于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或前期摸排,但是被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监管部门把握困难。据统计,近三年移送审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人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快整合部门监管力量,确保打击环节无缝链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整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林、海洋渔业部门的监管力量,加快形成全过程、全方位、全品种一体化监管合力,由农林、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初级食用农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环节之前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环节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打击环节无缝链接,实现监管无死角。
  二、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生猪私屠滥宰突出问题。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法办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手续,允许定点屠宰场对外提供屠宰服务、收取合理费用,减少生猪私屠滥宰的生存空间。加大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取得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刑事案件移送力度,发挥检测技术支撑作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可以借鉴玉环等地经验,在公安部门专门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队,发挥“食药警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市场环节,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力度,每年市场食品监督抽检1000批次以上,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开展后续处理;加强检测结果的分析运用,除在市场监管局内部通报外,建议通报至相关部门;加强定性检测信息公示,各市场检测室应在完成检测后1个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并可以在早中晚三个消费高潮时段滚动发布检测信息;加强定性快检队伍管理,打破目前市场检测室自建自管格局,组建食品检测行业协会,对全市各市场快检室实施统一管理,经费统一集中使用,人员定期轮岗交流,业务上接受市场监管局指导;提升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加快检测效率,提升检测质量,为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送检工作,增进执法信息共享交流。
  四、加大违法所得追缴、罚金刑执行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并穷尽罚金刑执行手段和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和条件,有效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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