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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和实施亟需规范

发布日期:2014-05-21  来源:网站集群 

台州市政协特聘委员林明华,温岭市政协特聘信息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长(办证窗口负责人)陈文利反映: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在20046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8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才确立的概念,多由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派生”出来,作为一项辅助性、替补性的工作来实施。但当前,我国尚无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专门法律法规,其概念、内涵、设置等方面的界定都不明确,导致具体操作中出现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需引起重视。

一是认定标准模糊,设定随意性较强。同一项目在有的地方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有的地方却作为行政许可项目或者不作为审批项目。如县级对加油站设立的初审权,应作为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地存在争议,做法不一。

二是成为规避相关规定的工具。如有的部门出于违规收费、避免行政诉讼等目的,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为非许可项目;有的为应对许可项目缩减的要求,故意改为非许可项目办理,甚至部分被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却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形式重新出现。

三是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尚未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约束范围,即使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也基本没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同样需要经过申报、审批和批准等流程,非行政许可项目过多过滥,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初衷是相违背的,也会严重阻碍改革的实质性进展,损害公民的权益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建议:

1、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发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实施行为,强化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缩减工作。要明确只减不增原则,一般不得新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明确批准制度,对确需新设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受监察部门监督,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设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批准将应缩减的行政许可项目改为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或未经听证、公示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条件成熟时,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改,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容纳入其中。

2、鉴于目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不规范的状况,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大纲”,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范围(可分为日常生活类、经济建设类、公共事务管理类等),使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更合理、规范。

3、对目前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一次专项的普查、整顿,对照“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大纲”,清理不合理的,对于需保留的,应进行公示,部分群众关注度高、办理次数多的项目,还要进行听证,决定是否保留。清理完成后,各级政府要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汇编管理,并在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项目,一经发现,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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