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组织优势 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治理中的活力

发布日期:2014-2-23 14:48:00 来源:网站集群 

政协工商联界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显然释放了强有力的改革信号,既昭示了行业协会、商会广阔的发展前景,又提出了更高要求。温岭是全国股份制民营企业的发源地,作为民营经济占主体且非常活跃的全国百强县市之一,现有行业协会、商会已达70多家,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上说,离理想状态还有很大的距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职能转变缓慢。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产生的,这决定了其发展总是受到政府职能转变程度的制约。当前政府对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指导、推动、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导致行业评审、认证、鉴定等本该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行业微观职能长期被政府部门所掌握,行业协会、商会难有积极作为,发展空间狭窄。
  (二)协会商会定位模糊。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还习惯于“二政府”的定位,甘愿做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其功能仅停留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内部交流、开展业务培训等浅层次的服务上,缺乏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不能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逼着企业走有事找政府的老路子,对行业协会、商会缺乏认同感,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难以发挥。
  (三)发展环境亟待优化。目前除上海等少数地区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台行业协会管理规范外,还没有全国性的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专门规范性文件。虽然温岭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11月印发了《关于落实行业协会管理职能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温民管办〔2008〕01号),但这只是指导性、协调性文件,不具有操作上的强制性,无法保证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职能转移到位。
  为充分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建议如下:
  (一)以转变理念为前提,凸显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积极出台政策性规定,明确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主动移交本该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技能资质考核、同业竞争规范制定等职能,加强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确保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要摆脱依赖政府的传统观念,不断开拓创新,增强服务意识,自觉完善行业政策制定、预先发布行业市场信息、技术准入和从业标准、争端协调、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深层次的服务功能。还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催化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优势的社会条件。
  (二)以购买服务为内容,拓展公共事务的参与途径。建议政府尽快正式出台《温岭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实施意见》和《温岭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之外的非行政管理的有关事务性工作、非管理性的辅助职能转移、授权或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政府部门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或定向购买的形式,向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监督;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三)以完善制度为基础,保障协会商会的有序(健康)发展。尽快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定位和地位作用,为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法律支撑。应着重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协调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和自律要求三个方面的具体细目。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定期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考评,包括行业代表性、每年开展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会员单位满意度等,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制定扶持政策,在会费标准自主确定、企业退税资金使用、办公场所和基本公共条件落实、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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