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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报》:输液是“最后的给药方式”

发布日期:2011-04-01  来源:2011年3月31日《联谊报》 

    温岭市政协 王才军 

  输液作为一种持续的静脉注射,和口服药及皮下注射相比只是给药方式的不同,与疗效关系不大。但目前,我国医疗中滥用输液现象突出,对人体潜在的危险非常大,亟须引起重视。
    据国家发改委透露的最新数据表明:2009年国人年平均每人输液8瓶,远远高于国际上2.5~3.3瓶的水平,其59%的药品不良反应都跟注射剂有关;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中国70%以上的输液为不必要的输液;据中国安全注射联盟统计,我国每年因不安全注射导致死亡的人数在39万以上。有关专家介绍,经常打“吊瓶”,药液中超过4微米的微粒会蓄积在细血管中,容易造成局部供血不足、缺氧、水肿、炎症、过敏、微血管血栓等;“吊瓶”中加入的药物越多,其毒副作用就越大,而且微粒剧增;有些药物配合不当,进入血管可发生化学反应性沉淀;因为本身操作的问题,在临床上也出现很多输液反应。在西方国家,医生一般都不会轻易给患者输液,输液是“最后的给药方式”,只有急救、重症和不能进食的患者,才需要采用静脉输液这种风险较高的方式。《生命时报》驻联合国记者曾经走访了纽约市中心的几家医院,竟没有找到一位正在输液的患者。
    国人输液量这么大,不仅是单纯的医疗问题,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医疗机制与体制、社会诚信、国民健康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缺失和不完善。
    相关医疗法规不健全。我国对医疗机构处方的规范,仅是由卫生部颁发,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处方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精神药”和“麻醉药”的使用,而与滥输液紧密相关的“抗生素药”没有规定。虽有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的规定,但对违反此规定的,却没有罚则;另外,虽然等级医院对使用抗生素有技术规范要求(如二级甲等妇幼保健医院,抗生素药不得超过全院药品使用的28%),但只是一个技术规范,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国人健康知识素养不高,急于求愈。喜欢输液,已成为我国居民求医的一个普遍现象,不输液就不叫治疗的观念已为很多人所接受,根本不需输液的患者往往由于各种因素纷纷打起了点滴。
    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助长输液现象。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和避免医疗纠纷而迎合患者需求,直接推动了输液的泛滥。有的昧着良心的医生甚至会告诉患者输液可以“清除毒素”,有的医生为了医药回扣,推新药给患者输液等。在所有医保报销种类中,医保病人输液治疗或预防性输液报销比例偏高,也助长了这一现象。
    触目惊心的滥用输液已给人类带来重大灾难,我国已成了重灾区,儿童更是最大的受害群体。建议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管理力度,完善机制,正确引导,切实减轻滥输液的状况。
    公开信息,普及用药知识。国家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医疗机构公开“等级医院”的规范标准信息,让群众知情输液和抗生素(消炎药)使用规范。各媒体要进一步加强科学就医、合理输液的宣传,并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台开辟专栏,帮助群众改变“输液好得快”、“没有输液病情加重了”、“广泛应用抗菌素符合国情”、“消炎要输消炎药”等错误观念,让广大患者尊重医学规律,真正理解“能不吃药的,就别吃药;能吃药的,就别打针;能打针的,就别输液”这句话的含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应切实负起责任,采用多种方式向患者和家属宣传医学知识,可在输液大厅播放专题片,在健康科普宣传展板上专门开辟一个版块,内容涵盖输液治疗适应症、治疗风险、不良反应、价格等,宣传合理输液的重要性;在挂号处、急诊室、分诊台、观察室、输液室、门诊大厅等醒目区域,设计制作公益海报、宣传单,建议患者少输液;在病历本、挂号单上,印上各种温馨提示如“输液的不良反应最重,请您谨慎选择”、“能口服,请不要选择输液”等等,劝告患者合理输液。
    完善法规,规范合理用药。国家卫生部要根据当前我国滥输液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处方管理条例》,将使用抗生素的使用规范,如同“精神药”、“麻醉药”一样写入条例中;将等级医院使用抗生素的技术规范写入条例中,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同时将第四十四条的义务性规定,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作出罚则规定。要尽早实行分级分类用药管理制度,特别是抗生素:第一代和第二代抗生素,低年资医生可开处方;第三代抗生素,需要具有主任医师或以上资质的医生签字才能使用;第四代抗生素使用要经过更严格的审批。要授权给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细则,采用行政、经济、法律、信息等措施,重点控制不合理用药,强力监管滥用药,重新制订输液标准,对违者要追究责任。
    加强监督,健全管理机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处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输液月上报制度;按照等级医院抗生素使用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生的监管,可成立一个合理输液(用药)审查小组,由各科临床专家、药理专家、药剂师等组成,定期对病历和处方进行审查,评价用药的合理性,当认为有必要更改治疗方案时,应提出建议与医生协商,及时改正,医疗机构将内部监管情况与月报一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促成医患双方遵守科学合理用药机制,并将输液(抗生素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评估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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