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2-28 00:00:00 来源:市政协办
市政协教育界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施绩效工资,这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尊师重教的具体行动,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市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情况
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式教师工资总量核定为基本工资(国务院定的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补贴(称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与基本工资一起由市财政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教育局拟订指导意见,再由学校通过教代会确定分配方案,每学期或每年发放一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后,学校不得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全市共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69所(小学33所、初中36所),绩效工资改革涉及在职教职工7401人、退休教师2784人。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财政支付净增28998万元,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年人均财政支付增资分别为31200元、20800元。绩效工资惠及全市老师,尤其是农村片中、完小教师的工资待遇和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有了较大幅度提高。此次绩效工资改革是我市历史上义务教育学校增资额最大的一次,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市教师绩效工资实施后存在的问题
一是绩效工资的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财政资金用于支出教师工资的压力陡然加重,很大程度上靠压缩教育事业发展经费以及各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完成。去年市财政将本应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建设及教师培训等)的转移支付经费3531万元用于统筹,这会影响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就势必会影响我市教育的长远发展。2010年1月起,国务院要求各地对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但一年过去了,我市尚未出台分配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高中段、幼儿园教师的绩效工资仍未落实,而是采取先“预发”后“找补”的办法,教师反响很大。
二是绩效工资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改革的难点就在于30%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问题。如师德考核难以量化和认定,教师业绩指标难以衡量,由于学科工作量标准不明确而导致的教师隐性劳动差异难以得到体现,等等。教师教学业绩很难在短时间进行具体的量化细化,所以学校在分配奖励绩效工资时不得不以教师的职称和级别作为重要的分配依据,真正的“绩效”难以得到有效体现。另外学校编外教师、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的定人、定岗等一系列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是绩效工资给学校管理带来了新矛盾。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很多教师认为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我自己,拿出来重新分配不合理,从而引发学校内部教师关系紧张,导致恶性竞争、团队合作精神淡化。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认为绩效工资政策激化了教师之间的矛盾,同事之间关系不如从前;很多教师认为实施绩效工资不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其政策和方案没有真正起到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如果使从事不同教学工作的教师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而产生很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教师偏离素质教育的轨道。
三、对推进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建议
实施教师绩效工资不仅事关教师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教师队伍的长期稳定。因此,推进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真正起到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作用。
一要强化政府责任,依法保障绩效工资有效实施。市政府要为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同时要在上级有关部门尚未出台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政策的情况下,确保高中段教师和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水平,稳定他们的情绪,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统筹兼顾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经费的投入,保证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要完善考核机制,有效促进教师团队整体提升。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结合两年来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听取多方意见,认真分析不同岗位在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难度、能力要求以及影响范围上的差异,尽可能多地考虑各种可能的绩效因素,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方案,尽量体现公平与效率。在制订考核标准时,学校可试行捆绑式考核,即在主要考核教师的个体工作表现的同时,不定期地考核教师在集体行动中的表现。如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有关教师团队如备课组、教研组等团队考核的标准,鼓励教师集体协作,形成老中青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培养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
三要全面统筹兼顾,切实保障教师队伍稳定发展。教育主管部门在完善绩效工资方案时要适当考虑城区教师工作时间相对较长、工作强度相对较大等因素,充分体现“绩效”。要划出部分统筹资金,用于激励名师、名校长和一些高层次荣誉获得者,真正保护教师中的业务骨干,以利于我市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