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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与“实体店”存在不公平市场竞争,国家应建立平等的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0-09-19  来源:网站集群 

台州市政协特聘委员、温岭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林明华,温岭市政协特聘委员张小鹏反映:

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网络交易真正进入“实名制”时代,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国内网络交易规模达到2630亿元,较2008年增长105%;2010年第一季度,国内网络购物交易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同比增长119.4%。在网上交易势如破竹,线上交易井喷式增长的背景下,在“实名制”实施的有利条件下,使“网店”与“实体店”有序竞争,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仍然对网店不收税政策,必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在网上设店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与“实体店”的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性质没有区别,理应缴纳相应税收,建立起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若按平均4%的税率计算,2009年网络交易活动所流失税款达105.2亿元之巨。二是导致不公平竞争。网络交易能在短短几年内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由于不收税、无门店租金、低人员成本等形成的低成本、低价格运营方式,而不收税是其低价策略能够维持的主要原因。“网店”在通过低价策略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有税赋的同行业“实体店”造成严重冲击,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难以保障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平等。在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往往先到“实体店”物色好商品,记下型号、尺寸等,再通过“网店”购买,使“实体店”客源大幅流失,增强了不平等竞争的程度。三是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实施不收税政策,税收没有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起到市场准入调节、优胜劣汰、整合资源等作用,导致开设“网店”准入市场门槛低,卖家纷纷涌入,行业鱼龙混杂,由于只顾眼前利益,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交易欺诈等现象大量存在,消费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刺激“山寨版”行业兴起而损害自主创新精神,有损于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随着网店“实名制”的实施和“网店”的规模发展,对“网店”实行征税具备了坚实基础和有利时机。虽然征税会增加“网店”的经营成本,可能将失去低价优势的网店推到倒闭的境地,但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国家税法权威,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网店实行征税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为此建议:

1、要出台税制政策,促成平等竞争。国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观现行的税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网店”税赋政策,明确规定将“网店”的经营活动纳入应征税的范畴。“网店”开征税同样符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能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要积极主动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对“网店”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共享数据库,为开征税提供基础。同时,要开展广泛的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向群众讲清为什么要对“网店”实行征税,其意义与目的是什么,让群众知情知理,支持税制政策的实施,促成“网店”与“实体店”的平等竞争。

2、要完善税制体制,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一是坚持平等的税制原则。“网店”与“实体店”的经营活动及其经营活动收入的性质是相同的,其销售的产品、销售的对象没有区别,只是销售的方式不同。因而,对“网店”的征税适用平等原则,体现国家税制“人人平等”;二是体现有所区别原则。目前,“实体店”的征税种类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总征税额一般在其经营收入总额的约5%,而“网店”在二年内可以减去城建税,其他税种不变,其征税总额在经营收额的3.5%左右为宜,之后与“实体店”同等标准执行;三是突出属地原则。“网店”的征税额要有80%留为地方税,20%上交国家税,从而可以调动地方开征税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税收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与配合,达到应收尽收。大头留地方,小头上交国家,可减轻地方普遍性财政赤字的财政压力;四是强调自报自交原则。“网店”也与“实体店”一样,由经营者自报经营额与税收额,由税收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直接由税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网店”的经营情况,定期核定应交税额,减轻征税成本。

3、要完善税制机制,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征收”原则,根据“网店”的不同注册地情况落实征税主管机关,一般要以其工商注册机关所在地为主进行征税;二是要坚持征收机关增税类不增人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的方法与手段,为纳税者提供更便利的交税措施,不应增加税种而增加征税成本,如经营者开设缴税自存现金账户,与征收机关签订自行扣款协议,征税机关根据双方协方规定,直接在其缴税存款账户中按应征税额扣缴;三是要严格税制执行,规范征收行为。各级征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改进服务质量,为“网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严厉打击故意隐瞒、偷漏税收的行为;四是实行有期限的免税奖励措施。对于规模较小且年经营额未超过50万元的、第一次在网上开店的经营者,其经营未超过半年内、无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无就业的,在网上开店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