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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8-09  来源:网站集群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1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大部署。《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科学概括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集中反映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在浙江的新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和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1.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在政治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主动性;要坚持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已有的决策议事机制,真正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和必经程序,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本省或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区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调整;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和同级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3.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协商会议等。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1)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确定协商议题,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有关方面提出协商建议报党委确定后,组织开展协商;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应及时同政协沟通,做好组织工作,以确保协商质量。(2)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协商准备工作;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和有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4)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协商活动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5)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政协作出书面反馈。
    二、支持和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5.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基本方针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6.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置解决情况,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工作作风、效能建设、廉洁从政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7.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或党委、政府的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受委派或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8.建立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营造广开言路、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交办事项责任制度,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各种形式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切实整改,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未及时办理的,政协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建议党委、政府追究有关承办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特约监督员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特约监督员选派和管理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党政部门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必须事先与政协沟通协商,并由政协作出统筹安排,同时要确保特约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事项调查检查、联合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应邀请同级政协、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参加。
    9.大力支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实践、新探索。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协通过听证会、民情热线、群众旁听政协常委会议等各种形式,探索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协通过举办“政协视线”、“政情民意中间站”以及设立其他政协专栏,探索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新载体;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协对司法机关、党政部门有关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向有关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切实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
    10.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渠道和方式。
    11.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省委“八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2.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是: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举办调研汇报会、研讨会、座谈会、论坛以及其他形式的议政会。
    13.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协调查研究工作机制,重视发挥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积极支持各级政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集中民智,提出真知灼见,促进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健全政协提案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提案办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处置政协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群众呼声、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充分发挥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信息渠道作用。
    14.积极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党委要根据工作重点,结合政协特点,主动出题目,不断提高政协参政议政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政协有关专题会议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协作配合,提供支持帮助。各级政协组织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充分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和质量。
    四、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5.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项活动;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要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要按规定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16.重视发挥界别在人民政协中的独特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并合理设置政协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最大限度地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要丰富界别活动形式、完善活动机制,充分发挥界别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作用;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7.重视发挥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要加强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建立健全符合政协特色的委员管理办法,引导政协委员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切实履行委员职责。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政协委员,要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作出调整。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对阻挠、排斥和打击报复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委员职责的单位、个人要严肃查处;政协委员涉嫌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主动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确保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18.重视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和政协机关的服务保障作用。要加强思想建设,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适应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要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完善政协组织的机构设置,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配备好工作班子,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工作、挂职锻炼的力度,同时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干部交流力度,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9.切实把政协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应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党委常委会每年应安排一次以上的专题会议,听取政协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听取大会发言、参加专题座谈和小组讨论,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20.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扎实完成党赋予的各项任务,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政协党组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界别设置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政协换届时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名额确定和人选推荐,要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协新委员的提名推荐,应征求政协党组的意见;拟留任委员,政协党组可根据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向党委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届中对委员和常务委员的调整,政协党组可根据政协工作实际向党委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建议,以便切实把那些热爱政协事业、政治素质好、代表性强和参政议政水平高的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
    21.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大局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认真做好履行职责的各项工作;要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要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要增强先进性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在履行职能中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先进性教育成果,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2.高度重视政协议政建言成果的应用。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对政协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切实办理,及时反馈。对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对政协报送的调研报告,反映的社情民意,党政领导要予以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关意见建议;对政协提案,要进一步加大办理力度,不断提高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和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率;对党政领导签批的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其办理情况要纳入督查工作范围。
    23.切实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政协在干部选拔交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遇到的具体困难,要充分予以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帮助解决;对人民政协开展对外交流联谊活动,要予以积极支持;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对各级政协的基本工作条件,要不断加以改善,确保人民政协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24.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要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列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设立专项课题研究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研究和创新,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科学规范、全面系统的人民政协知识教材和普及读本;要把人民政协宣传工作纳入党的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丰富内容,活跃形式,创新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履行职能情况,努力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5.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各级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已有各种有效方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省委将适时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