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8-5-15 00:00:00 来源:网站集群
政协石桥头镇工委
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精神,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然而,由于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善,使得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的正常生活,挫伤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见义勇为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并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奖励保护办法不完善。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是按照上级条例和《温岭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基金会章程》来操作的,至今没有出台《温岭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办法》,因而对见义勇为的许多问题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行为的确认中,父母救子女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本地人在外地发生见义勇为或者外地人在本地发生见义勇为的如何确认?又如,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也不明确,在实际发放时明显偏低,自1989年以来,我市共评选表彰了101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群体),平均每人奖励仅2000—3000元。
二、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等,都没有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条款项目。在实际工作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主要是参照保障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项目进行,如比照社会保险项目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治疗费用等进行报销;比照社会优抚中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追认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烈士。从总体上看,没有明确将见义勇为人员列为社会保障与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明确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服务项目与内容。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英雄,却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济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困境。
三、善后工作不尽人意。从见义勇为人员获得救助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称号和数量不多的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痛,对于受伤致残、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来讲,其生活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继续治疗费用往往也得不到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善后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慰问等问题,在制度上没有明确界定,弘扬先进事迹等其它方面也关注不够。
四、奖励救助资金不足。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我市在1989年就建立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基金会,款项主要来自社会和单位捐助。社会上的捐助,大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困难而被媒体报道之后,由政府直接干预产生,平时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的甚微。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基金会自建立至今,共计发放资金30多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和慰问,近几年没有收到新的捐资,市财政也没有专项拨款,现账户资金余额20余万元。
为了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激励更多的人将见义勇为的美德发扬光大,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机制,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办法。在原有见义勇为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温岭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等内容,明确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一切后续事宜如伤残救治资金的出处、再就业、生活困难等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成员单位在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表彰、评烈、评残、抚恤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如公安系统负责见义勇为确认调查取证工作;卫生系统负责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和伤残的认定,并为其开设救治绿色通道等。要为见义勇为人员和家人提供入学、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及法律援助和保护,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快从严打击行凶报复见义勇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安全。
二、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见义勇为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社会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由社会群体受益,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首先应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对于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政府应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人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其过上正常的生活。因此,应明确规定将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妥善合理有效处理好事中与事后、近期与长远的善后和保障工作,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一定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无后顾之忧,并深切感受到政府对其无微不至的关怀。
三、进一步营造见义勇为舆论氛围。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奖励、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大力宣扬政府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社会保障措施,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大力宣扬热爱公益事业社会人士的事迹,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感人事迹,对其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四、进一步壮大见义勇为基金。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看,见义勇为具有不确定性;从受助者的情况看,不同见义勇为人员由于致伤致残情形不同,也十分复杂,仅靠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足额到位。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见义勇为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可由市财政拨款、社会(包括公民个人)捐助等组成,应将见义勇为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到位,如遇救助资金不足应由财政来确保。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在政策和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募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不断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