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政协界别是委员履行职能、协调关系、团结各方的重要组织形式。界别的设置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根据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群体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增设。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政协增设法律界已很有必要,且时机也逐渐成熟,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协没有法律界与依法治国方略不相适应。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已写入宪法,已成为推动实践工作的战略指导思想。而政协作为国家协商政治大事的重要组织,没有法律界,对于加强法制建设,推动立法进程,参加立法研讨都不能很好的听取、吸纳和集中这一领域的意见,更难以充分表达。政协没有法律界与依法治国进程不相适应。
二、政协没有法律界,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不能充分履行职能。自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我国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的之一,立法任务就更加繁重,新法律的出台、现行法律的修订都需要科学性和规范性,如果政协设立法律界,就可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发挥法律界专业人士的作用,广泛听取法律人士对法律的制订和修订的建议意见,推动立法进程。此外,还可通过法律界人士广泛听取执法、司法过程的社情民意,有利于修订和完善法律,有利于发挥政协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民主监督作用。
三、政协没有法律界凸现政协专委会和界别设置的不合理现象。政协专门委员是政协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参政议政的工作机构,全国政协9个专门委员会下面都有相对应的界别,但唯独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下面没有相对应的界别,界别是专委会的基础,只有专委会没有界别,这很不协调,也不正常。社法委没有下设法律界不仅不利于社法委开展工作和活动,也不利于政协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政协没有法律界,与法律队伍壮大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与政协不断吸取新阶层、新组织人士的统战要求不相适应。截至2006年,我国的律师从业人员总数就已达到15万,再加上公、检、法、司及法律学者,法律界人士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作用越来越大,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群体。
为此,建议:
一、全国政协在换届时,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政协自身履职的需要,增设法律界。
二、全国政协对地方各级政协的界别设置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级政协组织尽快增设法律界。
三、法律界应由律师和公、检、法、司等系统与法学理论、法学教育界代表人士等构成,充分吸纳在社会上富有影响力的法律专业人士。
四、政协应充分发挥法律界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排头兵的作用,让他们成为政协了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晴雨表”,通过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发展的新动向,使得政协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履职更有专业性、科学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