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发布日期:2006-09-07 来源:市政协办
温岭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林明华反映: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9号文件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执行一年多以来,基层普遍反映不够合理,应尽快调整。
该《通知》规定,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即个人薪金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比如:①设张某年终奖金为6000元;②李某年终奖金为6001元;③孙某年终奖金为6305元。计算:①6000×5%-0=300(元),即6000元除以12个月得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金额,按规定500元的对应税率为5%,速算和除数为0,因而张其税后收入为5700元。②6001×10%-25=575.10(元),即6001元除以12个月得500.08元的应纳税所得金额,按规定对应税率为10%,速算和除数为25,因而李某其税后收入为5425.90元。③6305×10%-25=605.50(元),即6305元除以12个月得525.40元的应纳税所得金额,按规定对应税率为10%,速算和除数为25,因而李某其税后收入为5699.50元。上述计算结果表明,资金6000元个人实际可得5700元,奖金达到6305元个人实际可得5699.50元,比6000元多出1元至305元,反而个人实际得到比6000元还少。
文件规定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进级阶段,都会出现了“奖金多、收入少”的奖金负效应区间。这一问题的存在,会产生以下问题:
1、奖金越多,反而收入越少,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奖金多得的人应当是付出多,结果奖金得到反而比少得奖金的人少,其积极性就难以发挥,企业的整体生产力下降,影响生产经营;
2、若企业采取“规避”的方法,降低奖金发放的额度,来平衡职工的奖金收入,明为不降低个人收入,实际则用计税进级中出现的问题减少税收上交,使国家税收的收益受到损害;
3、不利于“多劳多得”分配原则的体现,会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使一些企业主的收入与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税收的二次分配调节作用得不到体现。同样导致贫富反差,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4、影响个人可支配收入,会降低社会购买力,不利于扩大内需。如果这一方法继续执行,企业采用“规避”的方法发放奖金不可避免,相对应的是职工的收入将会直接减少,可支配收入降低。
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尽快调整这一计税方法。最佳的方法应采用奖金总额乘以税率后,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如:奖金6001元乘以10%的税率,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25元),即应纳税300.10元,与奖金6000元的对比,纳税只多出0.10元。要在6月底前出台新的计税方法,并对调整计税方法的具体操作进行细化,有利于基层执行。同时要对一些企业利用计税方法调整进行避税的加强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