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政协委员、温岭市政协主席张学明反映: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如温岭市2001以来每年约有30-40万农民工,在该市二、三产业中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5%左右,特别是制鞋行业,13.6万从业人员中外来民工达12.8万人,占94%。像以制鞋业为主的横峰街道,当地人口只有2.9万人,2600多家企业每年吸收外来民工约在7万左右,最高峰时达到8万多,是当地人口的2-3倍,成为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
然而,农民工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却享受不到与其对社会贡献相当的经济、政治、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
1、政治权利难实现。
依照法律规定,外来农民工和当地市民一样,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与政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享有法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言论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这些政治权利往往受到诸多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远离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一般宁肯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愿去办理这些繁琐的选民资格手续。因为办理这些手续,他们一要中止好不容易才谋到的工作,冒失去这份工作的危险;二要付出较高的办理成本,包括误工工资和往返的差旅费用。因此,在办理选民资格手续和放弃参加选举二者之间,他们通常会选择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然,作出这种选择,并非因为农民工缺乏参政的热情,而是制度安排没有考虑他们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要付出多大的成本,是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把他们排斥在了政治生活之外。尽管努力畅通外来农民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如温岭市政协安排了2名外来民工委员,但使政府能够倾听到农民工呼声的机制仍然缺乏,农民工正成为政治参与的边缘人。
2、社会保障缺失。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也就不能享受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保障等待遇;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态度,认为缴纳保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障没有“保障”,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参保是加重企业负担,瞒报应参保人数;更主要的在于:目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情况而定的,对农民工这种范围广、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长短不一等特殊人群,缺乏制度设计和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由于我国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多在县市级统筹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如一个农民工今年在浙江参加了养老保险,按月缴纳费用,明年可能就要到其他省份去打工,其在浙江缴纳的社保,根本无法转移到其他省份。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据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导致参保困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心存疑虑。由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不能实现转移接续的流动社保,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二是现行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有的甚至在同一地区更换工作单位时也先退保、再参保。退保使流动农民工只参保、不享受实惠,直接损害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关系因此难以落实,而流动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根本不可能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和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到养老金。接轨不顺畅,使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丧失了参保的积极性。近二年,劳动保障部门始终在不遗余力地抓“扩大覆盖面”,可进展并不顺利,政府的好心遭到了企业乃至农民工自己的反对。据统计,至2004年底,农民工在温岭市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万人,仅占农民工总数的8.1%;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6万人,仅占农民工总数的4.3%;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7万人,仅占农民工总数的4.6%。
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障问题亟待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们最为渴望的就是寻求“国民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建议:
1、转变人口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的政治参与机制。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选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将完全按户籍人口分配代表名额的规定,改为以常住人口为准计算代表名额,人口管理制度从户籍管理改为居民管理,实现由“户籍管理模式”向“居民管理模式”的转变,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农民工参与政治生活开辟途径。可在人大、政协增加农民工代表、委员名额,扩大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途径。如深圳将全市350名人大代表中的10名留给了外来务工人员,浙江省义乌市增加了12个民工代表名额,适当保障了外来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值得借鉴学习。同时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社区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工、青、妇等社群组织要明确向农民工群体覆盖,培养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这样既有利于表达和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又方便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
2、建立适合流动农民工特点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各级政府应首先建立适合流动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可采取统帐结合,先建流动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如何进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实行低费率,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全部缴费进入流动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流动帐户卡。如以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划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回农村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村社会保险。进而可以采取城镇社会保障和流动农民工社会保障分别立法的做法,待条件成熟时,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中心的,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互助法、公积金法、社会保障监督法为基本内容的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群体。对长期进城的流动农民工逐步实行和城市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设计为全民共享项目,先行实现城乡一体化,最后,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