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急需恢复
发布日期:2006-12-15 来源:市政协办
温岭市政协特聘委员江勇兵反映:
2003年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由人们自愿选择。这一规定出台后,目前全国婚检率不足3%。浙江省婚检率明显下降,据省妇幼保健医院统计,2004年,浙江省婚检率由上一年的95%猛降到1.57%,最高的地区也只有3%。台州市婚检率同样很低。如此低的婚检率持续下去,将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产生严重影响。以往通过婚检筛查出来的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病、重要脏器疾病等,比例约为12%~13%。现在,由于人们漠视婚检,至少这些疾病也被漏掉了。这将会增加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取消强制婚检,婚检率大幅下降,正好说明了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各地婚检率急剧锐减,说明当初取消强制婚检时,考虑不够成熟和充分,从中凸显了取消强制婚检的负面效应。另外,恢复强制婚检,符合现行《母婴保护法》规定,并非无法可依。
国家把是否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前医学检查不重要,而且大多年轻人自己不具备判断与确认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传染病和遗传疾病。 很多年轻人排斥婚检,一是认为婚检就是‘检查处女’、‘侵犯隐私’。二是认为单位体检可以替代婚检。三是认为为了体现恋爱双方的相互信任,没有必要婚检……这些现象说明有必要加大婚检意义的宣传力度,要让公众认识到,婚检是对自己、对配偶、对未来的孩子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从而增强人们婚检的自觉性。
不婚检可能导致四大恶果:首先如果患有性传播疾病,未经过治疗就结婚,不但会传染给对方,严重的如艾滋病、梅毒还会传染给胎儿,造成胎儿先天畸形。 其次,如果患有遗传病,就会遗传给下一代,造成出生缺陷率上升。 再次,如果患有影响婚育的内科疾病,不及时发现并治疗,会危及母婴的安全,这也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升高的原因。 最后,不做婚检,等婚后才发现双方的病情,还会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必须持有婚前检查证明。 2003年10月1日开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违背了《母婴保健法》。《婚姻法》中有男女双方一旦具有影响生育的遗传病等重大疾病,婚姻无效的条文,但是如何证明结婚双方具有重大遗传性疾病呢?婚检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从当初的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从欢呼尊重和人性化到如今的尴尬,一切似乎值得深思。
为此建议:
1、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到,婚检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增强人们婚检的自觉性;对于什么样的疾病不适宜婚育,有关机构也应该列表公布,广而告之。另外,考虑到一些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医疗机构取消婚检收费,由政府代为支出,把它作为公益性措施推出,以提高婚检率。
2、婚姻登记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提供由婚检机构出具的可以结婚的健康证明。这既可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知情权,也完全符合现行法律。婚前保健机构切实提高婚前保健服务的质量,体现对需方的尊重和关怀。而在经费方面,可以推行婚前保健免费服务政策。
3、就群体而言,婚姻的表现形式为家庭,而家庭作为社会细胞,担当着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根据个体服从群体,婚检显然是婚姻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这是恢复强制婚检的理论依据。实行免费婚检,可以吸引更多的国民享受婚检服务,是利国利民的双赢之举。
4、应该在全社会加大有关的宣传力度,不仅在婚姻登记时要发放有关资料,而且在初中的生理知识课程中就加入这方面内容。计生部门要在新婚学校开展优生优育的宣传,并提供孕前检查的技术服务, 建立起防止新生儿缺陷的第二道、第三道防线。引导市民从对家庭负责、对后代负责、对民族负责、对人类负责的高度,认识婚检的重要性,提高自觉性,妇联可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
5、 从人口素质的角度考虑婚检,将婚检福利化,让婚检成为一种权利,一种保障母婴健康的手段,成为大众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