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10-22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温岭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林明华反映:
7月15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数量表明,目前全国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00:116.9,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00:135.9,形势不容乐观。
婴儿出生男女比例失衡形势如此严峻,据初步分析,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1、经济原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养老的保障仍以家庭式为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加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且不平衡,导致选择男性的生育偏好仍未改变,留男刮女的现象在农村愈加盛行,正常婴儿出生性别比受到经济因素的冲击。
2、科技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B超技术日臻完善,胎儿的性别通过B超技术和染色体检查技术(羊水化验)已显露无遗。虽然计划生育法规明文禁止胎儿的性别鉴定,但在实际的医学领域中有许多现象无法用现有的法规加以制约,取证难,定性难(难以分清正常的医学诊断与非正常的胎儿性别鉴定),范围广(跨地区)运用B超技术和羊水化验得知胎儿的性别已成为孕妇的时尚,为留男刮女成为可能。
3、政策原因。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生有一个女孩的农民,经批准可以有再生育一个孩子,群众称为是“一个半”生育政策。这一规定很显然生有一个女孩的农民,在生育二胎时,由于受到选择生育男性的偏好影响,和B超技术和羊水化验鉴定性别的可能,必然进行胎儿性别的选择,使婴儿出生性别趋向畸形。
4、管理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不严,难执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在实际工作中,据了解近年温岭市没有处理过这类事件,而安排生育擅自终止妊娠者为数不少,这些对象都有医疗机构的病历证明——不当用药、胎儿受损、胎儿畸形等等,其中一些群众有反映而证据不足无法处理。二是法律法规相对原则,实际应用无法到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计划生育部门发出的生育证明没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只是“查验”没有对已分娩的生育证明进行处置,这就出现了一个生育证明,被多次利用,规避受胎儿性别鉴定后的制裁。三是流动人员增多,生育信息难收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增多,育龄妇女的怀孕信息难以及时收集,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成为无序,一些孕妇为了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四是司法解释不准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出现的“生育”一词,被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工委同意,解释为“分娩”。在应用第二十条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成为违法。因为“生育”就是“分娩”,那么孕妇终止妊娠不是分娩,无论何种情形都是合法,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对象安排生育就是违法了。
为此建议:
一是全面建立“关爱女孩行动”的工作机制。要政府牵头,多部门合作,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关爱女孩行动”的工作机制,树立起男女平等的新型婚育观念,切实改变选择男性的生育偏好,从经济与社会的层面解决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
二是继续完善生育政策,完整准确地解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出台规范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运用法制的手段综合治理当前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主要是:(一)依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订一个规范又可操作的专项治理性别比失调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违法的主客体和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程序等。 (二)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涉的“生育”要有一个完整而准确的解释,把“生育”解释为“分娩”不利于治理婴儿性别失调的问题。(三)完善生育证明的相关规定,要明确生育证的区域效力、有效期限、注销(收缴)程序等,消除生育证明重复使用的现象,提高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怀孕信息的知晓率,有利于依法行政和治理婴儿性别比失调的问题。
三是要以人为本,加强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坚持“三为主”工作方针的同时,认真总结计划生育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突出以人为本,加强服务能力,切实提高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消除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婴儿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一)建立完善B超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羊水化验性别)的使用管理制度。要对操作人员实行资格认定,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成册,孕妇确需医学诊断的要有两名医师在场签字,并将检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二)建立完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施术单位的确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和登记制度,并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建立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建立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登记报告制度,审核定点销售制度;(四)建立完善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生育证明收缴注销制度;(五)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孕后访视制度。要规定孕妇须不少于4个月进行一次孕情监测,在外务工的要有居住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证明,并进行登记造册;(六)依法查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对象,坚决取消其生育指标。坚决查处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分子;(七)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有效机制,全社会动员,多部门齐抓共管,扭转婴儿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局面。